保潔工清洗外墻摔成傷殘誰負責? 大洋新聞
本報訊 (記者王納)保潔工洗別墅時摔成9級傷殘,是自己責任、雇主責任還是業主責任?昨日,一起涉及多方被告的工傷賠償案在深圳中院開審。因為在受雇清洗一別墅外墻玻璃時意外摔傷的付某,將把雇主、業主和防水公司(中間轉包業務)三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賠18.7萬余元。
該案一審時法院判其獲賠11萬余元。因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訴,此案昨日二審時,法庭主持調解但未果。
清洗別墅外墻摔成傷殘
今年39歲的四川來深打工男子付某某訴稱:2008年6月29日,他受饒某雇用,對張某位于羅湖區愛國路某花園高四層的別墅外墻進行清洗和外墻溝縫防水,雙方口頭約定付某的工資是150元一天。
因為別墅房頂上琉璃瓦突出只有十幾厘米,清洗繩索無法固定,也沒有其他固定繩索的地方。于是饒某就和張某商量,將繩子捆在一根長2米的木方上,木方靠在已裝修好的4樓窗邊,饒某在4樓負責看住并移動繩子,付某坐清洗板從上往下清洗外墻。
次日,付某在清洗別墅2樓玻璃時,繩子連帶木方掉了下來,致使他摔傷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被診斷為腰椎體爆裂骨折,同年7月18日才出院,后經法醫鑒定為九級傷殘。
付某認為,發包方張某、轉包方某建筑防水公司、雇主饒某某都應對其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遂將三被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8.7萬余元。
三被告均稱自己不擔責
此案在羅湖區法院一審時,三被告均稱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建筑防水公司答辯稱:該公司與饒某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書后,饒在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施工作業并與張某商量將繩子捆在長2米的木方上,施工中付某也沒有按相關要求加保險副繩。后饒某離開去清洗旁邊的窗戶,付某在明知沒人看護的情況下往下滑行導致摔傷。因此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饒某則稱,付某比他入行時間長,更清楚高空作業的工作性質,當時付某捆繩子的時候是有問題的,這是導致墜落的主要原因。
張某認為,他與付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雇傭關系,也盡到了資格審查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
傷者獲賠11萬余元
羅湖區法院認為,付某與饒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付某在履行職務時從二樓摔下并導致受傷,饒某作為雇主一方,對付某的職業行為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饒某疏于行使,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某建筑防水公司將清洗工程發包與饒某,依照相關法規,其負有審查承包方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義務,饒不僅沒有高空作業的資質,更不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該公司明知情況卻發包給饒,應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張某作為該次工程的第一發包方,雖沒有證據顯示其明知某建筑防水公司沒有安全生產條件,但仍負有相應審查義務,應承擔補充清償的責任。
在本次事故中,付某也未遵守安全生產的要求,故酌定被告方承擔責任的比例為80%。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饒某應賠償付某共11萬余元,某建筑防水公司對饒某賠償數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某則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饒某某和業主張某均不服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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